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
第一条 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 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合同制、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的80%,女职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单位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50人。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慰问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2000元女工特病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5)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6)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3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
(7)原发性阴道癌;
(8)原发性子宫肉瘤;
(9)原发性卵巢癌;
(10)恶性卵巢交界瘤;
(11)恶性葡萄胎;
(12)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3)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4.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工特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填写的《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其它必要证明和材料;
5.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